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賠字第82號刑事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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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賠字第82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決定書九十年度賠字第八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人民於戒嚴時期因犯內亂、外患罪,於受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得聲請「所屬地方法院」比照冤獄賠償法相關規定,請求國家賠償,制定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住居所係在高雄縣永安鄉維新村光明十巷八之十四號,有身分證影本及戶籍登記簿影本各一件附卷可稽,而聲請人聲請冤獄賠償之被執行羈押地點係在金門縣及澎湖縣,分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澎湖地方法院管轄,均非本院轄區,從而,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即應由「所屬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自有未合,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永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聲請覆議狀賠償決定送達後,一年內不為賠償支付之申請者,其支付請求權消滅。
書記官嚴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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