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三一四號
聲請人乙○○○
送十八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台南縣官田鄉二鎮村十五鄰角秀十號)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葉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