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朝勤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朝勤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曾朝勤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3年2月14日執行羈押,並經本院於103年5月12日裁定自同年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3年7月1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黃家慧
法官柯志民法官黃齡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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