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07號原告 陳王徵
陳王琨 陳政平 陳政恒 陳泰昇 上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何國榮 律師上當事人與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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