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05號原告 陳楚瑞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 陳進發 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