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5號聲請人即被告臺中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李錦娥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相對人即原告 黃秋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5日所為之判決及103年6月13日判決確定證明書,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0三年五月五日所為之判決及一0三年六月十三日判決確定證明書之被告名稱均應由「臺中市政府財產局」更正為「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此有最高法院18年度聲字第307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核發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均誤將被告名稱記載為「臺中市政府財產局」,為此請求更正等語。
三、經查,本件本院民國103年5月5日所為之判決及103年6月13日判決確定證明書之被告名稱均誤載為「臺中市政府財產局」,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予以裁定將被告名稱更正為「臺中市政府財政局」。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
書記官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