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17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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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1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等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字第170號上訴人即原告 廖哲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17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書記官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