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民國96年度交簡字第6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詹慶堂
法官胡宗淦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