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53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5399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陸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九年十月十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74,658元整。(二)利息計算:
新臺幣3,738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3,732元整。(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