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0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052號
原   告 鑫溢鑫房屋仲介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政韋
被   告  劉昌賢
       黃玲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
判費,本件係原告對被告等2人之各個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
僅係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固非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第
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
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
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
就原告對各個被告請求之服務報酬金額而分別核定其訴訟標的金
額。查本件原告分別訴請被告劉昌賢、黃玲瑛給付新臺幣(下同
)207,200元、103,600元,應分別繳納裁判費2,210元、1,11
0元,共計3,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2,8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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