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6號上訴人台灣庵原農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26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共計為新台幣(下同)22,741,200元,應分別徵第一、二審裁判費212,200元、318,300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02,696元,尚不足9,504元,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共計327,80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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