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6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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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2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68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 律師
張繼準 律師 陳夏毅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認有執行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