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4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七三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法院判刑確定,目前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99026711號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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