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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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24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上列上訴人因贓物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簡字第118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林勝利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