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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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24號
原告 林伯全
訴訟代理人 洪瑞燦 律師
被告 林愛
林淑貞 (國內公送)
陳 劉美桂
陳美貴 (國內公送)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
劉宜讓 (國內公送)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0○○○○○○○○)
上一人之
輔助人 林王阿藤
被告 林昭貴
林清 添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伊
被告 林忠温
林清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孫秀敏
被告 林柳金要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王鎮州
被告 林正宗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賴澄宇
被告 蔡明和
林楊淑
林勇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 玉麗玲 、 玉淑華 」」之記載,應更正為「王麗玲、王淑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