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24號

原告 林伯全

訴訟代理人 洪瑞燦 律師

被告 林愛

劉月雲

林柏達

林麗華

林麗娟

林輝儀

王秀鳳

林國瑋

林慧雯

林慧君

林輝隆

林輝燦

林美月

陳志強

陳俊宏

陳怡靜

林美珠

林美娥

鄭愛珍

林孟曄

林聖閎

林暐澔

林振村

陳林淑玲

林淑貞 (國內公送)

林若彤

黃換舜

黃玟瑛

黃玫慧

黃一峰

黃盈堯

黃盈舜

黃宥臻

薛賢禮

薛賢明

薛沼桂

劉美桂

陳亭宏

陳金魁

林秀英

陳建志

陳珮琪

鄭懿佑

鄭創州

鄭伊汝

鄭美玲

鄭美華

陳美貴 (國內公送)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

王梅枝

王文財

王麗玲

王淑華

王鈴雅

王義雄

王義盛

劉昭佑

劉宜讓 (國內公送)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0○○○○○○○○)

林重遠

上一人之

輔助人 林王阿藤

林志明

林妏蔚

被告 林昭貴

林本吉

林昭陽 (即 林俊秀 之繼承人)

林清

林正義

林章

林正雄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伊

被告 林忠温

陳林秀節

林秀鳯

林廷派

林廷鏗

林錦成

林純璉

林亦程

林政立

林秀穗

林清

林木村

林德和

林德生

蔡惠玲

林敬斌

林思旻

林亦蒼

林育民

林旺生

林怡慧

林學圃

林高月英

林榮河

呂林慶麗

林怡安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孫秀敏

被告 林柳金要

林克修

林非凡

林坤賢

王雅俞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王鎮州

被告 林正宗

林世昌

林世明

林大江

林清波

林忠翰

林渭濱

林化育

楊慶祥

林黃月

林忠欽

林忠昭

林美容

林美修

林宜學

林宜樺

林忠威

林承勳

林純宇

賴進文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賴澄宇

賴東淵

被告 蔡明和

林雨璇

林信任

林鴻恩

林原誼

林柏音

林政翰

林玉雪

林玉璇

林楊淑

林勇次

林震霆宇

林雨順

林萬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 玉麗玲玉淑華 」」之記載,應更正為「王麗玲、王淑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