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8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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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864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徐銘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徐銘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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