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郭以斯帖
郭利百加共 同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
葉佳勝 律師再審被告 郭宏成
郭亞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民事第六庭
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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