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小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屏小字第388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黃俊彰

被告 陳智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德正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92,464元,及其中新臺幣23,349元自民國112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德正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2,46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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