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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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俊傑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1日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5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新台幣(下同)456,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370,488元後,為85,512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518,400元。參諸債務人更生開始時,除薪資收入外,名下無任何財產,此有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切結書在卷可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二)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依新達鞋業有限公司所提民事陳報狀及證明書顯示,該公司未發給年終獎金,而債務人100年1月至11月平均每月薪資為16,629元,與債務人認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收入16,000元大致相符,再加計債務人每月領取之殘障津貼4,700元,債務人每月可支配所得應為20,700元。
(三)債務人之母親黃 陳桂枝 年約74歲,名下除有位於雲林縣○○○鄉○○段○○○○號土地外(持份為九十六分之一、公告現值為550,944元),無其他財產及收入,已達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之必要,此有 黃陳桂枝 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佐;債務人與其大哥、二哥及大姐等四人共同扶養黃陳桂枝,依黃陳桂枝之戶籍謄本所載,其居住於雲林縣,以內政部所公布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0,244元核之,扣除黃陳桂枝應可領取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3,000元後,債務人每月支出對母親之扶養費用應不逾1,811元為妥【計算式=(00000-0000)÷4】,是債務人每月支出母親之扶養費用1500元應屬合理。
(四)次查,債務人每月可支配所得應為20,700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7,200元及扶養費用1,500元後,僅餘12,000元可供其每月生活之用,其每月必要支出與新北市政府公告之101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832元相當,且債務人將其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已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足見債務人已盡其所能償債,並願節約用度以提高還款金額。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復考量債權人等與債務人間利益衡平、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及社會公益等因素,認本更生方案應屬合理、公允、適當而且可行,且無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應予認可,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債務人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7200元。││2.每期在當月15日前轉匯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業務,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3.債權總金額:0000000元(依本院100年10月12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4.總清償金額:518400元││5.總清償比例:15.2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分配金額││││││├──┼──────────────┼─────┼──────┤│1│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68779│146│││司│││├──┼──────────────┼─────┼──────┤│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2261│├──┼──────────────┼─────┼──────┤│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6369│1792│├──┼──────────────┼─────┼──────┤│4│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79789│1227│├──┼──────────────┼─────┼──────┤│5│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11795│872│├──┼──────────────┼─────┼──────┤│6│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58215│758│├──┼──────────────┼─────┼──────┤│7│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7843│144│├──┴──────────────┴─────┴──────┤│參、補充說明││一、每期分配金額係以各債權人之債權金額除以總債權金額,再乘以││債務人每期清償金額後,小數點後一位數四捨五入至個位數,以││減少誤差值。││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債權││人收受確定證明後,請向債務人寄發匯款方式,以利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因公務所需及緊急事件者,不在此限。│├─────────────────────────────────┤│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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