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008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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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0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00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張世興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丙○○
一、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叁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