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0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00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金額加收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