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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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1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承佑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承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承佑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蔡承佑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而於民國105年11月13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06年11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690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07年1月25日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是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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