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0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奕騰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奕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曾奕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而於民國105年5月9日入監執行,執畢日期為107年1月8日,扣除累進縮刑34日後,縮刑期滿日為106年12月5日,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據此,足認受刑人所受上開宣告刑於本院為本件裁判時,已全部執行完畢,並無任何餘刑尚待執行,自非屬假釋中之受刑人。從而,聲請人以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1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601869041號函暨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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