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欠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24號上訴人 蘇錦隆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亮伶 、 葉慶華 、 葉馬素絹 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