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6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60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楚門 ‧給令即 胡成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貳仟伍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於93/7/5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0,000元,約定於
99/7/5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4/1/4,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108年度司促字第6609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楚門‧給令│自民國9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9.99│││562,526元│即胡成龍│月5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楚門‧給令│自民國94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562,526元│即胡成龍│月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