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717號
108年度監宣字第905號聲請人 陳鵬程 代理人 陳怡妃 律師
徐胤真 律師 郭子揚 律師聲請人 盧德熙 相對人陳欵關係人 盧仲銘
盧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關係人盧靜芬地址「新北市○○區○○路○○巷○號4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巷○號6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