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301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301號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表明對於判決不服,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5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書記官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