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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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救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救字第9號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代表人 邱鴻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其訴狀所述主張及提出之證據,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本院107年度簡字第81號),其聲請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