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19號聲請人陳坤良即坤發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遺失證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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