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榮輝選任辯護人楊淑琍律師被告陳麗媛
楊雅惠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事實及理由欄關於「 黃淑英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蔡淑英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事實及理由欄關於「黃淑英」之記載,均係「蔡淑英」之誤寫,此觀該案件卷宗資料內容自明,而此誤寫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首揭說明,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蔡志明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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