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0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072號
原   告  何晉傑
被   告 博明文教企業有限公司附設台中市私立博明法商
      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蔡坤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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