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簡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乙○○
代 理 人  林光彥 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
之望,提出勞保局核定通知書、道路交通事故登記聯單、診
斷證明書、存證信函、勞資爭議協調會記錄醫療費繳費證明
、資力審查表等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芷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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