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2號聲請人 陳培卿 代理人 陳雅珍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葉碧雲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二0七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九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釐清相對人黃葉碧雲之訴訟代理人於本案事件111年3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有否陳述兩造所簽立之協議書不包含相對人黃葉碧雲所積欠之債權憑證之新臺幣200萬元債務乙情,而致相對人 葉黃碧雲 之訴訟代理人嗣又主張前開協議書包含債權憑證200萬元債務顯然無據,爰聲請准予交付本案事件111年3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案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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