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300號聲請人遠雄U-TOWN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培根 相對人金品軒國際貴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珖量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111年度司票字第004300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1109年12月14日50,000元110年4月28日110年4月28日CH6938812109年12月14日50,000元110年5月28日110年5月28日CH6938823109年12月14日50,000元110年6月28日110年6月28日CH6938834109年12月14日50,000元110年7月28日110年7月28日CH6938855109年12月14日50,000元110年8月28日110年8月28日CH6938866109年12月14日50,000元110年9月28日110年9月28日CH6938877109年12月14日50,000元110年10月28日110年10月28日CH6938848109年12月14日202,993元110年11月28日110年11月28日CH6938889109年12月14日202,993元110年12月28日110年12月28日CH69388910109年12月14日202,993元111年1月28日111年1月28日CH69389011109年12月14日202,993元111年2月28日111年2月28日CH69389112109年12月14日202,997元111年3月28日111年3月28日CH693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