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撤緩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撤緩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鍾貴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保護令案件,聲請就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50號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111年度執聲字第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鍾貴金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鍾貴金前因犯違反保護令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9月17日以110年度訴字第35
0號判決判處拘役15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在110年10月20日確定在案。茲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具狀表示希望撤銷緩刑等語,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為此,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之情形,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
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本院於110年9月17日以110年度訴字第350號判決判處拘役15日,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在110年10月20日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具狀表示希望撤銷緩刑、易科罰金一節,亦有刑事請求撤銷緩刑狀可佐,可見受刑人本身並無履行受保護管束之意願,顯與原判決給予自新機會之意旨相悖,足認受刑人違反緩刑負擔之情節重大,原宣告之緩刑已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經核與刑法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吳佩蓁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