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54號

聲請人 吳菁雯吳芳山 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股票正確股票號碼究為幾號?(台端聲請狀載與

股務公司出具之掛失證明記載不符)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吳芳山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吳芳山之繼承系統表。

四、吳芳山之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五、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

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

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六、請提出吳芳山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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