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于強華右列聲請人因被告于京華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事件(八十九年執聲沒丁字第一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于強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于強華因被告于京華犯公共危險罪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所檢附之本院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五二號刑事判決書正本、本院刑保字第四九六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對具保人之郵務送達證書、具保人之戶籍謄本、對被告之郵務送達證書、被告之戶籍謄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北檢 聰丁 八九執一一○七號通知書、八十九年五月八日北檢聰丁八九執一一○七號通知書、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北檢聰丁八九執一一○七號通知書、拘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等件,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聲請人前揭聲請意旨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吳秋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婉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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