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4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6年5月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雯琪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4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6年5月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