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8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己○○相對人即債權人丁○○相對人
甲○○乙○○
樓戊○○
號丙○○上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本院96年度執全字第506號),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科紀錄科查詢表6份在卷可稽,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銘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書記官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