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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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1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
甲○○被告乙○○
丙○○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鳳山分庭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