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8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林敏澤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重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7日訊問後,認涉犯重傷害罪嫌重大,且所犯係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96年1月17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於96年4月16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
4月17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吳金芳法官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