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1號原告 許秀賢 原告 曾妍蓉 原告 曾惠渝 原告 曾馨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秦淑華 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