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小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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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1225號
原   告  郭苗堂
被   告 詹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月23日下
午14時5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歷審裁判

  • 桃園簡易庭 103 年度 桃小 字第 1225 號裁定(104.01.22)[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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