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327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理人 林怡利 債務人許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捌萬肆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台幣貳萬壹仟陸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