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5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95號聲請人 賴思吟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慶郎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王淑燕┌──────────────────────────────────────────────┐│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9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賴思吟│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向│100年2月28日│37,800元│IX0000000│││││上分行│││││├──┼─────────┼─────────┼──────┼──────┼──────┼──┤│002│賴思吟│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向│100年3月25日│190,273元│IX0000000│││││上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