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10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51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點閱召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點閱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本件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退伍,有臺北市後備司令部九十四年七月六日昂愛字第○九四○○○六三七五號函可參,而本件點閱召集令於同年七月十七日送往臺北市○○路○段○○○巷○○弄○○號四樓,由被告之父 袁辰濱 代收時,已無法送達被告,因此被告乃自九十三年一月三日起至同年七月十六日期間內某日遷出前述住處後,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本件點閱召集令無法送達。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
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第六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為簡易判決。
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黎輝中華民國9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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