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9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平凡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同年十二月二十日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朱光國
法官鍾堯航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