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767號原告 劉大器 被告 許惠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經本院以108年度補字第43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裁定於民國108年7月29日對原告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
書記官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