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8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亹傑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9年度聲字第682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四第18行所載「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應更正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附表編號2、3、4備註欄所載「(已執畢)」之註記,應予刪除,更正如本裁定附表編號2、3、4備註欄所示;附表編號3宣告刑欄、最後事實審案號及判決日期欄、確定判決案號欄,均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編號3宣告刑欄、最後事實審案號及判決日期欄、確定判決案號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此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亦經同法第239條規定甚明。復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民國109年3月4日109年度聲字第682號裁定原本及正本,其理由欄四第18行所載「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及附表編號2、3、4備註欄所載「(已執畢)」,係在說明數罪併罰中,雖有部分之罪已執行完畢,然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時,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罪,則屬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惟本院上開裁定實際上已執行完畢之罪僅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爰將上開誤載之理由欄四第18行所載「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更正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並刪除原附表編號2、3、4備註欄所載「(已執畢)」之註記,更正如本裁定附表編號2、3、4備註欄所示。另本院109年度聲字第682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3「宣告刑」欄、最後事實審案號及判決日期欄、確定判決案號欄,於繕寫時分別將該「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最後事實審案號欄「106年度簡上字第36號」及判決日期欄「106年5月11日」、確定判決案號欄「106年度簡上字第36號」,誤植為「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最後事實審案號欄「105年度桃簡字第821號」及判決日期欄「105年12月16日」、確定判決案號欄「105年度桃簡字第821號」,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均應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編號3宣告刑欄、最後事實審案號及判決日期欄、確定判決案號欄所示。是本院109年度聲字第682號裁定上開理由欄四第18行及附表編號2、3、4誤載部分,均核屬文字誤寫,並不影響於裁定本旨,揆諸首揭說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俞秀美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持有子彈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犯罪日期104年6月13日104年8月21日104年8月21日下午4、5時許前之不詳時間至104年8月22日凌晨4時35分許為警查獲止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2788號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4122號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861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4年度桃簡字第1342號104年度簡字第323號106年度簡上字第36號判決日期104年11月6日104年12月27日106年5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4年度桃簡字第1342號104年度簡字第323號106年度簡上字第36號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1月30日105年1月18日106年5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7369號(已執畢)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188號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843號編號1、2經桃園地院105年度聲字第124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編號456罪名轉讓禁藥恐嚇取財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26日104年9月10日104年9月1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3347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2323、17267號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2323、1726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9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660號105年度訴字第1087號判決日期106年6月20日107年9月26日106年12月2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新北地院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892號107年度上訴字第660號105年度訴字第1087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7月7日107年9月26日107年6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備註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081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367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369號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持有子彈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犯罪日期104年11月1日104年11月3日下午4時許前之不詳時間至104年11月3日下午4時許為警查獲止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8414號、104年度偵字第30772號、105年度偵第14320號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8414號、104年度偵字第30772號、105年度偵第1432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624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900號判決日期107年5月10日107年10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624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900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6月4日107年11月2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233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66號編號7、8經新北地院105年度訴字第6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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