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國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永朋 之繼承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0,9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
二、被繼承人張永朋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原告若係欲委任 張光賓 為本件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應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